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1039566T,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76809789M,住所地河南省***鸣鹿办事处交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28执恢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