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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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诉讼代表人:何海英,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920396.33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8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但账户余额较少,暂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本院已冻结,因扣划价值较低,暂未扣划。截至2022年6月10日,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人未实现债权7920396.33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899元、案件执行费67001.98元亦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5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嘉伟
审判员蒋秋成
审判员许智权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应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