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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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岑荣。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8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执行人。截至2022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8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680元、执行费207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在本院已有多件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6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青海
审判员胡航晓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