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3430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达步道板厂,住所地***道外区。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厂业务员。
被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达步道板厂与被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达步道板厂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达步道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4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达步道板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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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