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551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林园路11号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宇,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2018年7月16日,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55.00元,减半收取计3027.50元,由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