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551号
反诉原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林园路11号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宇,男,该公司职员。
反诉被告: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2018年6月15日,被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哈尔滨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7月16日,反诉原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黑龙江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