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民三初字第605号
原告沈阳哈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沈阳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哈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哈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