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13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沈阳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06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耿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