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菜市南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2018)鲁01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1、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1552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利息660540.56元;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结息方式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按月按时偿还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含借款利息、复利、罚息;2、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1455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利息620037.27元;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结息方式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按月按时偿还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含借款利息、复利、罚息;3、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4831元;4、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对被告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华办事处柴市街运河半岛5#楼bd5幢100-1室、100-2室(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第一项所约定的债权和48945元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对被告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华办事处柴市街运河半岛,8#楼bd8幢100-1室、100-2室(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第二项所约定的债权和45886元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如各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有权自各被告违约之日起就上述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且各被告须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本调解书期间的债务利息(自个被告违约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8、案件受理费199027元,减半收取995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已预交法院,故由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结清。剩余99513.5元退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鲁01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到庭接受询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2019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变更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14日,本院以(2018)鲁01民初2381、2382、2396、24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7套房产。上述查封的房产,本院以另案【(2019)鲁01执304号】正在进行拍卖。2019年3月7日、5月20日、12月20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将本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申请本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贾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