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6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奥体金融中心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181768。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付英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第一大道18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4317XY。
法定代表人:王善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国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19991229。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经一路运河半岛9-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6781469009。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善学,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8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应与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协议还款时间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914.93元、利息485562.97元、律师代理费250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3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20年2月12日,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0年2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第一大道18楼1802室、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经一路运河半岛9-1商铺、王善学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周建明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因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原址查无此人,邮件退回本院,本院依法向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履行。
2、2020年2月13日、2020年7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查明王善学名下登记有牌照为鲁×××××号车辆,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为由不要求法院查封,故本院未予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13日,本院委托临清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X第××号);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X第××号);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X第××号);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第××号);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第××号);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第××号);坐落于XXX、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XX权证XX第××号),上述七处房产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7月14日,本院对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7月21日,本院对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7月30日,本院约谈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李婷婷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其未能提供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房产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善学、周建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承兵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