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法定代表人:李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行、李婷婷,均系山东国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4317XY。
法定代表人:王善学,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兴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赛博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82026M。
法定代表人:周庚峰,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古楼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6781469009。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经理。
被执行人:周建明,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王善学,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阮红卫,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周庚峰,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华装饰公司)、济南兴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杨科技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鲁0112民初99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千华装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农商行历城支行借款990万元;二、千华装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农商行历城支行借款利息及复利共计536696.82(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三、千华装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农商行历城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以9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2083‰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2083‰上浮50%即11.281245‰计算逾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四、千华装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农商行历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7775元;五、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千华装饰公司追偿;六、如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农商行历城支行有权自各违约之日起就上述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且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案件受理费84707元,减半收取42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承担。因该款农商行历城支行已预交本院,故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将该款支付给农商行历城支行;其余案件受理费42353元退回农商行历城支行。调解书生效后,因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未履行,农商行历城支行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后被退回。2019年3月20日,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未履行。
2019年3月13日、3月26日、8月13日,本院向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9月29日,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3月13日、6月28日、8月13日、8月29日、9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
经查,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66945.89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
王善学虽持有亚盛集团股票100股、华泰股份200股、浦发银行股票186股,但可冻结数量为0。王善学名下2013年注册的鲁A×××××号猎豹牌汽车,农商行历城支行陈述已被(2019)鲁0112执1004号案件冻结、查封,本案中农商行历城支行不再要求查封;周庚峰名下2010年注册的松花江牌浙G×××××号车辆,因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农商行历城支行不要求查封。
嘉和置业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临清××新华办事处柴市街运河半岛1#楼bd1幢100-1、100-2号(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2#楼bd2幢100-1、10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3#楼bd3幢100-1、100-2房屋(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5#楼bd5幢100-1、10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6#楼bd6幢100-1、10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7#楼bd7幢100-1、10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8#楼bd8幢100-1、10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有字第××号)共七套房屋。2019年7月12日,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张杰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金华市柳湖花园以南、新狮园丁新村以北怡景园1幢4-xxx室,房产证号为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和坐落于浙江省金华市五一路325号幢xxx室,房产证号为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两套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设有大额抵押债权。2019年9月11日,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
3、2019年8月22日,本院约谈了农商行历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行,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付英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能提供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无需进行线下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农商行历城支行对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王善学虽持有股票,但可冻结数量为0。王善学的所有鲁A×××××号猎豹牌汽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农商行历城支行在本案中不要求查封。周庚峰所有的车辆因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农商行历城支行不要求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嘉和置业公司、张杰名下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且本案申请执行人非优先债权人,故本院不能对轮侯查封的嘉和置业公司、张杰的房产进行处置。除已执行到位款66945.89元外,本院未发现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农商行历城支行也未能提供千华装饰公司、兴杨科技公司、嘉和置业公司、周建明、王善学、张杰、阮红卫、周庚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受丽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崔得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