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科屋宇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6398号

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第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善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改英,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科屋宇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东路与东外环交叉口北1公里铁路桥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文,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科屋宇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传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敏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