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9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第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4317XY。
法定代表人:王善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莹,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世纪路**齐河县德百金街**楼1-108码:91371425MA3FALE74A。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与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922号民事裁定,准许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1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户名: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385012011********;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18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