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922号
申请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第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4317XY。
法定代表人:王善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莹,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世纪路**齐河县德百金街**楼1-108码:91371425MA3FALE74A。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与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1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户名: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385012011********;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申请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以其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1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户名:齐河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385012011********;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保全措施申请费200元,由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