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785号
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第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4317XY。
法定代表人:王善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莹,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富康,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码:913701003070074340。
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以双方就到期天赋工程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