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三路西南侧11栋,组织机构代码6124110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1596603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赣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4月20日,异议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16)洪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熊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