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26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7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与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6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案款1182000元,承担执行费14220元。本院已执行到执行费0元,尚有1182000元未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并向其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26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