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石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1596603699。
法定代表人:陶鼎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蒲塘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6129130D。
法定代表人:张赫威。
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三路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1241101-1。
法定代表人:邓仰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洪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车辆、证券进行查询,也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经穷尽调查措施后,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前15日内,应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