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李成枝、李成军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6财保13号
申请人:李成枝,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申请人:李成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申请人:李闰平,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第三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1596603699。
法定代表人:陶鼎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成枝、李成军因与被申请人***、李闰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及扣留该公司二号车间出租的2020年租金115000元及2021年租金12万元,扣留期限2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成枝、李成军要求保全第三人名下财产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西区的厂房(证号116751、110766、117344)。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扣留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号厂房2020年租金115000元及2021年租金12万元整。扣留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茂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