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民初1225号
原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江西省天源化工有限公司4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天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告
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江西省天源化工有点公司4850000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邓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