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与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81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勇,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新生路16号华亿大西部国际商贸城A1区1栋1层。
法定代表人:高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东明商厦B-903-1。
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旗、***,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0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小区东区立夏路17号房屋第九层801号。
法定代理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3034302元;2.判令被告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该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为1820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2016年7月29日,被告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华亿大西路国际商贸城B1地块施工部、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原告签订《华亿大西路国际商贸城B1地块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劳务单项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为凯里华亿大西部国际商贸城提供劳务。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分包单位,被告昆明市逸川建设公司、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将本案项目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现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034302元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将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原告与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与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该案两个合同,应当分别起诉,原告把两个合同作为一案起诉,诉讼主体不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且你方起诉的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经本院查询未有该公司,如今后原告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诉讼主体后,可再向我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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