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与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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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82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云南昭通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勇,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新生路**华亿大西部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高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东明商厦B-903-1/div>
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家营小区**立夏路**房屋第****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告:***,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云南曲靖市会泽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某某与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2027189元;2.判令被告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该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为12163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被告*某某以被告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名义将承包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给原告***,2016年7月29日被告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某某.2017年11月底原告完成涉案工程劳务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027189元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将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逸川劳务建筑公司、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原告与被告*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与云南选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该案两个合同,应当分别起诉,原告把两个合同作为一案起诉,诉讼主体不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今后原告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诉讼主体后,可再向我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9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