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8民初274号之二
原告: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住建业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住建业技术培训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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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侯志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