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2执异9号
异议人***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涿鹿县河东镇牛角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建设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号号。
本院在执行***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异9号执行异议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路小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