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执9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区建设**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
本院在执行***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发出了冻结到期债务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存放的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承揽高速公路工程已交工验收,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应返还被执行人的履约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中国银行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10×××03内存放的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气你个球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厉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