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执复41号
申请复议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市桥东区宣化路8号交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建设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
申请复议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不服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2月1日已向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的义务明确。由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协助义务自然延伸到执行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及通知书均晚于本院在诉讼阶段的保全生效法律文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已经限定了具体范围,其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履约保证金的内容具体明确,故其2016年11月3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协助的事项不应扩大解释。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异议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先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冻结裁定书中数额虽有笔误,但已补正。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二秦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高速)段(L1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证明该项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并且异议人同意交工。异议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称,履约保证金到期除了交工验收程序外,还需要对各方面履约情况进行汇总,将未按合同履行的事项找出,确定扣减的数额,而该笔程序还没有走完,该笔履约保证金还不是到期债权,不应被强制执行的主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异议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其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称:1、我管理处没有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强制执行违法。2、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下发的(2015)东民保字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当时该案正在审理中,执行依据未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规定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违法无效。2017年1月4日该院又下发冀0702执9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管理处提出异议,我管理处没有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3、多家法院强制执行第三方,应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可是北京昌平法院和桥东区法院都采取执行措施,已经超范围执行,导致国有资产被侵害。请求撤销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桥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东民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2月1日,该院向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发出(2015)东民保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一、于2016年2月18日前在550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停止支付1250万元。即你处在2016年2月18日前可以支付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3750万元。从2016年2月18日起停止支付1250万元,停止支付期限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8日。二、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违背第一项协助给付,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三、同时2015年12月31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2016年7月5日,该院作出(2016)冀07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家口晨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100万元、利息30.25万元(计算至2016年7月6日,其后至实际给付日止,被告仍应按年利率5.50%标准给付原告利息),共计1130.25万元。2016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6)冀07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8日,桥东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2017年1月4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02执9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协助事项:一、停止向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段项目部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1176.5163万元。二、请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民生银行张家口分行69×××22账户。2017年2月16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02执9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的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并于同日送达给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2017年3月20日本院发现(2016)冀0702执9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数额有笔误,做出了(2016)冀0702执9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补正将120万元更正为1200万元。2017年2月27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02执9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在中国银行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10×××03内存放的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显示:2017年2月27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冻结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账户10×××03的1200万元。2017年3月17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02执92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第三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在中国银行经开区支行账号10×××03账户内的资金1200万元。于同日将该款扣划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显示:2017年3月17日,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账户10×××03的1200万元扣划至桥东去人民法院账户。
另查明,2012年3月16日,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二秦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张承高速)段项目L1标合同协议书。其中第4条约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雨季数量和单价或总的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陆亿贰仟柒佰贰拾玖万玖仟陆佰玖拾玖元(627299699元)。第10条约定,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二秦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张承高速)段项目L1标招标文件第二章第7.3.1履约担保记载,履约担保金额:10%签约合同价。履行担保的形式:30%现金,70%银行保函。中国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显示:2012年10月11日,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账户1882万元。2016年12月7日,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张家口市路桥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二秦高速公路**(冀蒙界)至沽源(**高速)段(L1合同段)签订交工验收证书。1、本合同段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全部为合格;2、截止交工验收日,该合同段有如下遗留问题:个别涵洞、通道墙身存在裂纹现象,应注意观测。部分桥面沥青层表面存在白色水渍。3、因行车原因导致的路面病害(如桥头跳车等)缺陷责任期于通车之日起开始,责任期为2年;其他工程缺陷责任期于验收证书下发之日开始,责任期为2年。
再查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8601执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连浩特至秦皇岛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张承高速)段项目路基桥涵及路面工程I类控制性工程享有的应收账款108025032.5元。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9月6日向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发出(2016)冀8601执29号通知书,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债权108025032.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京0114执字第6472号协助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贰仟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京0114执字第64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将二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应给付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付工程款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以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实为准)2000万元汇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21日,向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处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将贵处已向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核准支付的账款名目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本院。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桥东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12月7日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张家口市路桥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交工验收证书证实,二秦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高速)段(L1合同段)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全部为合格。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作用完成。该笔履约保证金应属被执行人所有。桥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16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02执9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的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属于首封。故桥东区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世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