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9民初1489号
原告:付维阳,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110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6107373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付维阳与被告***、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付维阳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维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维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付维阳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臣
人民陪审员梁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