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24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被执行人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110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汉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7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8294元,缴纳执行费677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1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在张家口蓝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处享有49%的股权,已轮候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3月1日,执行法官到张家口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冀G×××××宝马轿车一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
四、2019年6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五、2019年6月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到公司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9年6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8元,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七、2019年6月10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民终211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