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3445号
原告:合肥龙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山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3840K(1-1)。
法定代表人:严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荷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821X1。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龙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龙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龙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龙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龙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婕
书 记 员 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