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53号
原告:嘉兴港***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中山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0MA2CUCU84R。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0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港***五金店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港***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港***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