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2458号
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勇益劳务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商城170号五楼3号-B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0MA28B1RB2M。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秀平桥村秀平桥4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0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勇益劳务队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勇益劳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2元,减半收取17221元,由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勇益劳务队负担(经批准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