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民初50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一铭
书记员  石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