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6795号
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卫彦玲
人民陪审员 陈彩华
人民陪审员 侯 佳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