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5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被执行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7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