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5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纬二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郑东商业中心B区九号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通知该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