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纬二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120XB。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案款为233336.52元,现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