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1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涤非、祝佳,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A区中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负担,***已预交2848元,应予退回142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军
审 判 员 刘纪世
审 判 员 王嘉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诗雨
书 记 员 张儒雅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