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财保20号
申请人: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A区中盛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89542K。
法定代表人:韩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峰,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卜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755785440T。
法定代表人:马印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葫芦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0828133U。
法定代表人:曹立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记载为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800万股股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记载为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800万股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