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民初3285号
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A区中盛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89452K。
法定代表人:韩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大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400465102533X。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光,男,1967年1月31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琳,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系该学校法务,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2元,减半收取29801元,由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铁民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董凤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妮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