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2)辽14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