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489号
原告:大连美通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城子村(北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开发区顺达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日。
原告大连美通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1月1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限已过,原告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美通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