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辽0202行审78号
申请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
被申请人:大连美通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土城子村(北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大房金稽决字[2018]0004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美通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000元行为,责令其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缴完毕。该决定书于作出的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13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房金稽决字[2018]0004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