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853号之二
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荆杨路7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47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