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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塑业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853号之二 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荆杨路7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47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