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8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荆杨路7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47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4民初138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897,609.4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沪0114民初1385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