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699号
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786290491,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6290491D,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上海嘉定区平城路号606弄65号1001室,手机号码:189186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号:739759277。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785162260,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5162260Q,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508室,联系电话:13601****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3,818.2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3,818.2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股权登记信息、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4,43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