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508号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兴区虹桥路188号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且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