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寅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5081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