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苏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6832号





申请人:上海苏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为圣。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6,999元,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6,999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4,705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燕枫






书 记 员


王 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