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6832号
申请人:上海苏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为圣。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6,999元,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6,999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4,705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燕枫
书 记 员
王 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