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070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花园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旅集团上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青旅集团上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起本地持续发现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该症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应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岳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