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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青旅集团上海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070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花园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旅集团上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青旅集团上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司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起本地持续发现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该症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应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岳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