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邹平县天奇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邹平县天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二路东段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天奇建筑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平县天奇建筑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款84,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84,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